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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案件] 被鄰居禁燒香兼賠7.5萬

被鄰居禁燒香兼賠 7.5萬:好陰功 2011-06-04 燒香擾鄰遭頒禁制令賠款7.5萬 官稱維持傳統 案不列先例


[轉載/Youtube] 荔灣花園女住客禁制鄰居在門外燒香案,區域法院昨頒判詞,裁定女住客勝訴,判她取得禁制令並獲賠償7.5萬元。惟法官認為被告鄰居改用11厘米長的環保香後濃煙情況已改善,故准許被告在有條件下繼續燒香,以維持在門外燒香的家庭傳統習俗。法官強調,本案不應被視為燒香標準的先例。

法官陸啟康指出,香港居住環境擠逼,鄰居之間應互相體諒,友善解決雙方的紛爭。若被告當初能嘗試了解原告面對的問題,並非一早認定原告過於敏感及找麻煩,而報以敵對態度,相信本案訴訟可以避免,被告敗訴亦只能怪責自己。

原告胡偉欣與丈夫麥泳泉昨未有現身法庭,由律師代領判詞。麥昨晚在大廈樓下接受訪問時表示相信法庭維護公義,並強調他們不是針對燒香這行為,而是煙味對他們構成滋擾。被告男女戶主馬鴻榮及許嬋美亦沒有現身,只有被告之一的兒子馬偉業到庭,領過判詞後匆匆離去。

只可燒11厘米環保香
根據法官昨頒下的有條件禁制令,被告只可使用11厘米長的環保微煙香;每日只限上香兩次;燒香不能超過30分鐘;燒香後要清理灰塵。至於上香支數,法官沒有規定。
事件緣於原告於去年5月承租荔灣花園C座的單位後,發現被告馬宅每日兩次或有時多次在門外「天神」和「土地」神位各上香三支,煙味攻入原告單位。原告曾向管理處、業主立案法團及警方投訴,情況未有改善,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。
法官裁定,被告過去所用的24厘米長香較線香略粗,經實地測試,散出濃煙嚴重積聚在走廊,原告開門時,煙味便攻入屋,令原告不能享用住所,從普通人角度定斷,這構成滋擾。雖然被告夫婦向原告家門咒罵及說粗話,過程被拍下,但法官認為這不構成滋擾,至於被告女戶主掃灰塵向原告家門,則屬於滋擾。
法官認為,有關滋擾行為歷時9個月,令原告飽受壓力難以成眠,加上在她懷孕期間,被告向她的敵對行為,裁定原告可獲賠償7.5萬元,兼得大部份堂費。

滋擾不關乎拜神權利
法庭於今年3月中頒下臨時禁制令後,被告已改用11厘米長環保微煙幼香,法官認為煙熏進原告單位及積聚在走廊的情況已有改善,認為被告可繼續燒香。若原告認為仍有問題,令她受困在家如同囚犯,法官認為是原告太過敏感。

至於原告指,燒香煙味令她失眠,令嬰兒早產兩星期,現時三個月大的兒子呼吸困難,而燒香亦可釋出致癌物質。鑑於沒有醫療證明及專家證供,法庭不作論斷,但若有證據證明會釋出致癌物質,法官願意禁制燃燒各種香。
法官強調,香港是多元文化社會,應尊重中國傳統文化,尊重別人有權以任何形式參拜所信奉的神,但若有關行為對別人造成滋擾,便不能容許,這不關乎干預拜神的權利。

案件編號:DCCJ273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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